裁判文书详情

山东美**有限公司与临沂绿**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山东美达建工集**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3日,依法作出(2013)定民三初字第14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提级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依法作出(2015)菏执提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决定对该案提级并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2013)定民三初字第148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于2015年8月4日,向被执行人**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为此,本院依照有关的法律规定,依法对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在定陶县人民政府《即定陶县财政局》应得的工程款211350元进行了扣划,申请执行人山东**集团股份有限公,于2015年8月31日将件款及利息211350元领取,现被执行人已对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全部归于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2013)定民三初字第148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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