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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朝**限公司第十工程处与王**、赵**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山东朝**限公司第十工程处因与被申请人王**、原审被告赵**、莱芜**有限公司、山东鲁**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民法院(2013)莱**一终字第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山东朝**限公司第十工程处于2014年8月11日自愿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山东朝**限公司第十工程处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再审申请人山东朝**限公司第十工程处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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