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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山东**任公司、莱芜市**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山东**任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3)莱城民初字第17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山东**任公司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各方当事人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山东**任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未侵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山东**任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6829元减半收取3414.5元,由上诉人**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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