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河南省新获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马**,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宁陵县刘楼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民法院(2014)商民三终字第7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河南省新获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