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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丹东边境**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与被告丹东边境**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陈**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丹**公司给付工程款人民币54013826.53元及拖欠工程款的利息,按还款计划约定的年息10%计算,从2005年9月25日起计算至丹**公司实际还款之日。利息暂计算至2014年9月25日为48612443.88元;二、丹**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05年9月25日起至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以54013826.53元为本金,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本院于当日受理,并于2014年11月20日向陈**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2日向丹**公司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等相关法律文书。本案在受理审理期间,本院作出(2014)豫法立*交通字第111号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通知同意陈**缓交诉讼费554931.35元至2015年6月18日开庭前到河南**民法院缴纳,逾期不交则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陈**未在通知规定的2015年6月18日之前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陈**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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