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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与淮滨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楚尚仁因与被申请人淮滨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宇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信阳**民法院(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楚**申请再审称:天**司未严格按照图纸面积施工,且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应予维修,本案天**司起诉超过诉讼时效,适用法律错误,二审判决楚**给付天**司建房款10000元缺乏证据证明。请求依法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天**司与楚**所签订的建房协议,系新农村建设住房,房屋建成后,楚**已接收房屋并入住。但楚**以天**司建造的房屋墙体裂缝,房顶漏水为由拒付剩余建房款10000元。本案欠款事实清楚,楚**应当给付,故二审判决楚**给付天**司建房款10000元正确。楚**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但其在本案一审期间未提出反诉,且房屋维修费用没有明确具体数额,二审已释明,楚**可另行起诉。关于诉讼时效问题。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楚**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又未提交证据能够证明天**司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故楚**称天**司起诉超过时效的再审申请理由亦不能成立。

综上,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楚**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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