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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九鼎**责任公司与河南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路工程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九鼎**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九**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民法院2015年1月23日作出的(2014)郑**初字第211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中,公路工程局公司并不欠九**司任何工程款项。退一步讲,即使按照九**司所单独主张的数额来确定管辖,其也不应为了规避管辖,将没有任何关系的多个项目合并起诉,法院更不应该以此数额为依据确定管辖。九**司应分别起诉,同时按照“在被起诉方当地法院审诉”的约定,由郑州**民法院管辖。原审以“本案标的额为1590万元,已经达到本院一审民商事受案范围”为由,驳回公路工程局公司的管辖异议,是错误的。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郑州**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九**司起诉状中陈述的事实理由,其主张为公路工程局公司施工了四项工程,共计欠其工程款1205万元及利息585万元,请求法院判令公路工程局公司予以偿付。九**司将公路工程局公司所欠其多笔工程款一并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审法院根据九**司的诉讼标的额确定级别管辖,并无不妥。公路工程局公司主张各笔工程欠款应分别起诉并由郑州**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河南省**民法院(2014)郑**初字第211号民事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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