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红旗**有限公司与邓州市公安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红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旗渠建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邓州市公安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阳**民法院(2014)南民三终字第005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红**设公司申请再审称:李**没有公司授权,其签字的行为无效;应当采信南阳市**会计师事务所做出的(2010)宛正鉴报字第10号鉴定报告。请求依法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邓州市公安局提交意见称:李**在多份决算书上签字,可以证明李**有代理权;(2010)宛正鉴报字第10号鉴定报告程序违法,且有双方签字认可的决算书,原审不予采信并无不当。红**设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1995年,李**作为红**设公司在邓州市交警队工地的负责人承建了邓州市交警队六个工程,五份决算书上有现场负责人李**的签字。李**对李**在邓州市交警队办公楼决算书上的签字不认可,但对李**签字的五份决算书中其他四份决算书无异议,且李**在庭审时认可李**是施工现场负责人,原审采信该决算书并无不当,红**设公司申请再审主张李**没有公司授权,其签字行为无效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关于鉴定问题。红**设公司在一审时申请对邓州市交警队办公楼工程造价进行鉴定,邓州市公安局提出异议,认为该工程已经决算并由双方签字认可,不同意鉴定。经邓州市人民法院委托,南阳市**计师事务所于2010年5月16日做出(2010)宛正鉴报字第10号鉴定报告,但该报告明确说明:“仅有施工方提供的资料”、“无法确定原工程决算书漏计项目”等,由于鉴定报告所依据的材料系红**设公司单方提供,未经对方认可,据此,原审对该鉴定报告不予采信并无不当。红**设公司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红旗**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红旗**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