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邯郸**限公司与德州晶**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执行的邯郸**限公司申请执行德州晶**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德州**民法院作出的(2008)德中民初字第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邯郸**限公司于2009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9年7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有限公司以经营持续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本院于2015年6月3日作出的(2015)德中破字第2-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宣布德州**限公司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德州**民法院作出的(2008)德中民初字第5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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