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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乐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孙**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2014)乐商初字第5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2014)乐商初字第507号民事判决。

发回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重审。

第二审案件受理费8908元,依法退回上诉人孙**。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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