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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有限公司与禹州市**委员会、禹州市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司)与被上诉人**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区管委会)、被上诉人禹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禹州市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正**司于2010年7月27日向河南省**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新区管委会清偿正**司剩余工程款27580元;2、新区管委会支付正**司逾期付款利息2594073.41元(利息暂计算至2010年4月2日,此后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计算);3、新区管委会赔偿正**司经济损失696100.22元;4、禹州市政府承担共同清偿责任;5、诉讼费用由新区管委会、禹州市政府共同负担。原审法院于2010年10月10日作出(2010)许*一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正**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1年4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正**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新区管委会的委托代理人董**、何**,禹州市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海涛,均到庭参加了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民法院(2010)许*一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民法院重审。

预收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2480元,退还郑州**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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