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新乡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源公司)、张**与被上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新乡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司)、张**与被上诉人**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新乡**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4日作出(2009)新民一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晟**司、张**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张**申请缓交上诉费后,本院于2013年2月27日向其送达了(2013)豫法立*交通字第7号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通知其缓交上诉费55900元至开庭前,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张**未在限定期限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2013年4月11日晟**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而张**未在本院限定期限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晟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张**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准许新乡市**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

新乡市**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40元,应减半收取11520元由新乡市**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四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