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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南**清算组与平舆**有限公司及汝南县教育体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汝南**清算组与被上诉**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及原审第三人汝南县教育体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建筑公司于2010年5月25日向河南省**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汝**验中学、汝南县教育体育局给付拖欠的工程款(含利息)301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原审法院于2010年12月27日作出(2010)驻民三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汝南**清算组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3月24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汝南**清算组的委托代理人吴云山,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郏报,汝南县教育体育局的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人民法院(2010)驻民三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人民法院重审。

预收二审案件受理费30880元,退还汝**验中学清算组。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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