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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二十**有限公司与河南通**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四公司)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铁**四公司于2009年3月11日向河南省**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通**司支付工程款17451892元及迟延支付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通**司提起反诉,请求:判令中铁**四公司支付拖期损失赔偿金7494332.80元。原审法院于2010年5月12日作出(2009)商民一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中铁**四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铁**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陶**、李**,通**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刘**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民法院(2009)商民一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民法院重审。

中铁二十**有限公司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6511元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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