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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川县**限公司与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牛心垛公司)与被上诉人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刘**于2010年3月26日向河南省**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一、判令牛心垛公司向刘**支付工程欠款716.695万元及利息;二、牛心垛公司赔偿刘**损失647.4139万元。牛心垛公司提起反诉,请求:一、刘**向牛心垛公司提交全部施工原始材料及竣工图纸,并对已完工程进行竣工验收;二、刘**向牛心垛公司赔偿逾期交工损失190万元。原审法院于2011年1月7日作出(2010)洛*四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刘**和牛心垛公司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8月25日作出(2011)豫**一终字第53号民事裁定,将该案发还重审。原审法院经重审,于2012年6月19日作出(2011)洛*四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牛心垛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9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牛心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薛景书,刘**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洛阳**民法院(2011)洛*四初字第22

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洛阳**民法院重审。

栾川县**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984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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