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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中**业学校与韩**、李*、胡**及一审被告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原分局、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郑州中**业学校(以下简称中华技校)因与被申请人韩中有、李*、胡**及一审被告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原分局(以下简称中原分局)、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民法院(2011)郑**终字第5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诉称

郑**技术郑州等专业学校申请再审称:中**校有新证据:河南**进度结算的审核报告一份、2007年6月20日代付工人工资15万元的收据、2007年5月24日支付工程款15万元的收据、大河学院新校区所有工程的土方(灰土桩、灰土垫层)项目的施工以及甲方供材项目的证明材料等证据足以证明原判决认定的应付工程进度款512.2万元错误;中**校通过清欠办支付的30万应从应付进度款中扣除,本工程的土方施工是由第三方施工该土方工程款项应从应付进度款中扣除,本工程由中**校提供的钢材、商业混凝土、空心板的款项也应从工程进度款中扣除。此外,韩**、李*、胡**等完成的工程量没有经过工程验收,工程量没有经过核算,一、二审法院只简单地按照合同约定而认定应付工程进度款为512.2万元实属错误。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

被告辩称

韩**、李*、胡**提交意见称:中华技校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2006年11月2日,韩**、李*、胡**与中**局签订了《大河学院校区工程建筑安装分包合同》,双方约定:工程造价约1176万元,韩**等在工程进度完成到五层楼面时,验收后3天内中**局应拨付给韩**等进度款为预算造价的45%。合同签订后,韩**、李*、胡**已按合同约定施工至五层楼面,而中**局除支付工人工资17万元外并未按约定拨付应拨的工程款,韩**等被迫停工。双方所签订的分包合同虽因韩**等没有施工资质而为无效合同,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工程价款的结算可依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确立,一、二审依据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确定工程价款为512.2万元并无不当。关于中华技校提供的河南**进度结算的审核报告一份,因双方在一、二审期间并没有申请鉴定,该审核报告系中华技校单方所为,韩**等不予认可,本院无法确认其效力。关于中华技校称支付的30万元工程款,因收据上均没有韩**等人的签名且三当事人不予认可,本院无法予以确认。关于中华技校称本工程的土方工程款项以及由其提供的钢材、商业混凝土、空心板的款项应从付进度款中扣除,因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本院无法支持。

本院认为

综上,郑州中**业学校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郑州中**业学校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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