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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团有限公司诉郑州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州市**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一建)与上诉人郑州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郑州一建于2010年7月23日向河南省**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美**司支付郑州一建工程款46626898.80元;2、按工程进度应支付而未付的部分工程款,其应自未付之日起向郑州一建支付利息,利率按月息1.5%(市场价)计算至工程款实际支付之日,暂计至起诉之日内为220万元;3、返还郑州一建履约保证金110万元;本案诉讼费用由美**司负担。2010年9月16日美**司提起反诉,请求判令:确认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及《施工补充合同》合法有效,郑州一建继续履行合同;郑州一建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2203000元、支付借支工程款利息1048461元、工程水电费92164.89元;郑州一建承担工程质量问题维修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郑州一建负担。原审法院于2011年10月15日作出(2010)郑**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郑州一建和美**司均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12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一建的委托代理人谢*、王*,美**司的委托代理人杜**,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民法院(2010)郑**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民法院重审。

郑州市**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3366元、郑州美**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6920元,扣除本院(2012)豫法民二终字第1-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双方各负担的7315元,下余226051元、99605元,分别退还郑州市**团有限公司、郑州美**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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