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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平顶山**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平顶山**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人民法院(2011)平民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2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2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顶山**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韩新广,李**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人民法院(2011)平民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人民法院重审。

平顶山**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6081元,本院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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