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平顶山**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人民法院(2011)平民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2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2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顶山**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韩新广,李**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人民法院(2011)平民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人民法院重审。
平顶山**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6081元,本院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