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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濮**团有限公司与安阳黄**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司)因与被上诉人安阳黄**限公司(以下简称黄**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黄**司于2008年3月25日向安阳**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华**司返还工程款159.21941万元,截止2008年3月31日利息25.83297万,合计185.05238万元;2、华**司赔偿检测费、桥梁板价差款、破碎拆除及二次施工费等损失共计198.894303万元;3、华**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黄**司于2008年10月6日向原审法院申请增加诉讼请求:将桥梁板差款另行增加29.542205万元。原审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0日做出(2008)安**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华**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9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华**司的委托代理人许**、楚**,被上诉人黄**司的委托代理人秦**、李*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责任划分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民法院(2008)安**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阳**民法院重审。

河南省濮**团有限公司予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9879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一○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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