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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有限公司与开封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司)与被上诉人鹤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1年6月27日向河南省**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长**司支付转让工程款300万元、违约金150万元,交付两层门面房一套并办理过户手续。2011年12月12日,原审法院作出(2011)汴民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长**司向华**司支付转让款228万元及违约金(以228万元为本金,自2009年7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止,按中**银行确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基本利率计算);2、长**司向华**司交付面积82平方米的门面房一套,具体位置双方商定;3、驳回华**司的其它诉讼请求。长**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2月9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3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赵**,华**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温**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以及**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民法院(2011)汴民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民法院重新审理。

开封市**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420元,本院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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