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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文四喜与刘**、文四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刘**因与被申请人文四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民法院(2011)汴民终字第10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刘**申请再审称:文**受托以80元/平方米的工价为刘**所建的二层楼房座落方向明显朝阳,与邻居错位很大,房屋存在墙体倾斜、圈梁中断、环筋分布不均、上下层房体交接处瓷片明显错位及一层房屋墙体扭曲等严重质量问题,且因文**施工中未按常规比例配料,造成刘**所购白灰有一半的剩余,还在结算时私自增加工价1000元。刘**于一、二审诉讼过程中,先后提出委托相关机构对房屋进行质量检验的请求,未被准许。一审法院对答辩中作为证据的各项施工质量问题在文**未反驳的情况下未作任何解释,即判决刘**败诉,而二审法院以已过举证期限为由不再检验取证,未作任何解释即维持原判属错误,请求予以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文四喜请求刘**支付工程款15960元,刘**以文四喜承建楼房存在严重的房屋质量问题进行抗辩,但是没有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且未提出反诉,与本案工程款纠纷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刘**可就房屋质量问题另行主张权利。一、二审法院判决刘**支付文四喜工价款15720元并无不当。

综上,刘**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刘**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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