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司)因与被上诉人张**,被上诉人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红太阳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7月6日诉至河南省**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请求判令:1、鑫**司支付下欠工程款151万元、违约金45万元、返还保证金5万元,共计201万元。2、红太阳公司在151万元范围内承担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鑫**司和红太阳公司承担。原审法院于2013年10月25日作出(2012)漯民三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鑫**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鑫**司的委托代理人孙**,张**的委托代理人王*中,红太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民法院(2012)漯民三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民法院重审。
漯河市**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88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