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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宝**术有限公司与中太建设**公司郑汴物流通道新建工程ZBTJ―3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中太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太建设**公司郑汴物流通道新建工程ZBTJ―3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中太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术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杨**、马**,被告中太建设**公司郑汴物流通道新建工程ZBTJ―3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委托代理人翟**及被告中太建设**公司委托代理人翟**、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1年4月13日,原告与被告中太建设**公司郑汴物流通道新建工程ZBTJ―3合同段项目经理部签订了污水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该合同约定原告在2011年6月15日前全部施工完毕,经验收合格后,被告30天内全部核实结清工程款。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于2011年6月15日前完成承包的全部工程,并将整体工程移交给被告,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任何工程款,为此起诉,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污水工程款欠款190万元及利息152950元(暂计至2012年10月15日),其他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全部还清之日止,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

1、郑**流通道新建工程ZBTJ―3合同段污水工程施工承包合同1份;证明被告与原告合同约定原告完成约定的工程量,被告应于2012年7月15日前付清原告全部工程款2069000元。

2、2012年9月27日中太建设**限公司郑汴物流通道新建工程ZBTJ―3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出具的委托书1份;证明被告欠原告工程款合计1900000元。

3、收据1份(复印件);证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10万元劳务费。

被告辩称

二被告辩称:一、被告不应向原告支付工程劳务费及利息;1、业主未向被告支付工程款,所以不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按照双方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第四条约定每月25日为计量日,被告核准原告每月25日向被告申报的工程量,次月20日前业主支付施工单位月计量工程款后,按完成工程量的90%拨付工程款。原告全部施工完毕后,经验收合格,被告30天内全部核实结清工程款。2、截至目前被告就郑**流新建工程项目已经支付97万元劳务费,剩余工程劳务费697459.92元至今未提供发票,按照先提供发票后付款的惯例,所以被告不应支付工程劳务费。3、原告已经施工的工程未经业主、监理等单位竣工验收,其工程质量是否合格达标尚未定论,根据合同第四条付款方式的约定被告只有在原告的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才能结清工程劳务费。二、被告不应支付原告工程劳务费190万元,而应支付697459.92元,双方签订的合同总工程劳务费经双方认可为2069940元,扣除借款97万元、罚款82000元、电费7120.81元、机械费28976元、税金121919.47元、质保金103497元、管理费41398.8元、施工当中破坏的已完工雨水管及雨水检查井恢复原状施工的费用17568元。三、原告施工的沉井数量实际为WN137-WNA140共计4个,不是合同签订的沉井数量6个即WN137-WN142。四、双方签订的合同显失公平,明显对被告不利,严重损害了被告的利益,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有关规定应撤销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或将合同单价调至合理,重新核定结算。根据郑**流新建工程项目四标段中标单位中国交通第四工程局签订的顶管、沉井施工合同综合单价每米长度2600元,而被告与原告签订的综合单价每米长度为3338.76元,差价为738.76元每米,这样总的工程差价为458004元,故此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应予撤销。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中太建设**限公司郑汴物流通道新建工程ZBTJ―3合同段项目经理部提供的证据有:

1、工程结算证书、工程数量结算单各1份;证明应扣除原告的款项内容、数额及最后应当支付的欠款697459.92元。

2、郑汴物流三标资金使用申请单1份、进账单1份、转账支票存根1份、收据4份、借据1份;证明实际已支付原告工程款现金97万元。

3、春节工程借款协议书及收款收据各1份;证明中太建设公司郑汴物流通道新建项目部借濮阳通达公路工程公司匝道桥项目部80万元现金用于支付原告在郑汴物流通道新建项目的工程劳务费。

4、2011年4月28日的通知、2011年5月9日的监理工程师通知(通用)、2011年5月14日的通知、2011年5月16日的监理工程师通知(通用)、2011年6月26日的通知、监理工程师通知(通用)、2011年7月26日的通知、2011年7月28日的郑汴物流通道新建工程项目管理处罚通知单各1份;证明应当扣除原告施工的沉井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被监理单位罚款82000元。

5、发票2份;证明应当扣除原告施工所用电费7120.81元。

6、桩机(涵洞)施工使用机械收费单2份、施工队施工使用机械收费单4份、证明3份;证明应当扣除原告的机械使用费、柴油费等共计28976元。

7、工程结算证书、工程数量结算单、施工合同、张**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应当扣除原告施工当中破坏的别的施工单位已完成的雨水管及雨水检查井,委托张**施工队恢复原状的施工的费用17568元。

8、原告于2012年9月26日出具的欠条1份;证明应当扣除原告在濮**公司匝道桥三标和中太建设公司郑汴物流三标都有收到工程款后提供发票的义务。

9、原告施工中破坏的雨水管及雨水检查井照片7张;证明原告破坏的雨水管及雨水检查井。

10、石武高铁客运专线郑州站西道(桥)工程第三合同段东风东路雨、污水改线工程劳务承包合同1份及相关材料(复印件);证明濮阳**公司欠原告工程劳务费1177400元。

11、证人王**、康高岭当庭证言。

12、协议书1份(复印件);证明和原告承包的被告的同类工程价相比,原告承包的工程价较高,显失公平。

被告中太建设**限公司未提交证据。

经庭审质证,依据有效证据,结合双方当事人陈述及诉辩意见,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1年4月13日,原告与被告中太建设**限公司郑**流通道新建工程ZBTJ―3合同段项目经理部签订《郑**流通道新建工程ZBTJ―3合同段污水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一份,主要内容为:“发包方(甲方):中太建设**限公司郑**流通道新建工程ZBTJ―3合同段项目经理部;承包方(乙方):河南宝**术有限公司;第一条工程概况:本工程位于郑州市中牟县境内,是郑**流通道新建工程ZBTJ-3合同段。第二条合同工作内容、工期:1、甲方同意将郑**流通道新建工程ZBTJ-3合同段检查井137至检查井142段污水顶管工程(含该段检查井)承包给乙方。2、甲方负责现场测量放线、场地平整、征地协调工作。3、乙方负责劳务及现场施工管理,负责施工人员的安全、生活等,费用自理。乙方必须安全服从甲方的管理,配合甲方的工作。4、乙方承担完成顶管及沉井所有费用,工作内容;顶管全套顶进设备(DN800泥水平衡顶管掘进机)注浆减阻设备、沉井施工设备、吊车、200米内施工电缆、洞口止水圈安装和拆除、管道接缝处理、清理井室、钢筋、混凝土、养护、拆模、下沉、封底、脚手架、模板、方木、扎*、钢钉、脱模机、山形卡、塑料管、对拉*、电焊条、电焊机、振动棒、钢筋加工设备、泥浆泵及配套管材、泥浆外运、管井降水、流槽和盖板制作安装、纳*膨润土、石蜡、黄油、管道接缝模板等所有材料费、施工人员人工费、机械费、管理费等费用。5、工期:开工日期:2011年04月15日;完工日期:2011年06月15日(无特殊情况,乙方应按期完工)。第三条承包方式及价格:1、乙方以分包形式承包该施工段南侧污水管道顶管及沉井施工,顶管承包单价每米1500元(大写:壹仟伍佰元)。工作井每座29万元(大写:贰拾玖万元),接收井每座28万元(大写:贰拾捌万元)。乙方在施工期间自备生活、饮食器具及小型工具,乙方不承担任何税费。第四条付款方式:检查井、顶管结算方式:每月二十五日为计量日,甲方核准乙方每月二十五日向甲方申报的工程量,次月二十日前业主支付施工单位月计量工程款后,按完成工程量的90%拨付工程款。乙方全部施工完毕后,经验收合格,甲方30天内全部核实结清工程款。”合同还对工程质量、双方责任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约定。工程竣工后,经双方结算,原告施工的工程量总价款为2069000元,扣除被告中太建设**限公司郑**流通道新建工程ZBTJ―3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已经支付的10万元及其他相关费用后,被告尚欠原告190万元。2012年9月27日被告中太建设**限公司郑**流通道新建工程ZBTJ―3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向原告出具委托书一份,内容为:“郑州市交**管理中心:我公司与河南宝**术有限公司签订沉井劳务合同,为了确保郑**流通道工程如期通车的政治任务的完成,公司领导研究决定将河南宝**术有限公司劳务款合计:壹佰玖拾万元整(1900000元)现委托贵单位从我项目部工程计量款中代为支付至以下账户:户名:河南宝**术有限公司;账号:9380120*;开户行:郑州**支行。若发生相关的经济纠纷,中太建设**限公司郑**流通道新建工程ZBTJ―3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全部承担,请办理为盼!特此委托,委托单位:中太建设**限公司郑**流通道新建工程ZBTJ―3合同段项目经理部;2012年9月27日”。因其他原因受委托方郑州市交**管理中心未支付该笔款项。后双方未再进行核算,被告也未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双方由此发生纠纷,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查明

另查明,涉案工程现已实际投入使用。被告中太建设**公司郑汴物流通道新建工程ZBTJ―3合同段项目经理部系被告中太建设**公司的下属分支机构。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11年4月13日,原告与被告中太建设**限公司郑汴物流通道新建工程ZBTJ―3合同段项目经理部签订的《郑汴物流通道新建工程ZBTJ―3合同段污水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原告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施工后,被告未按该合同约定支付相应工程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给付相应工程款的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190万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190万利息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二被告抗辩称原告完成的施工工程未经验收合格且实际施工的工程量与合同约定不符,被告不应支付原告工程劳务费190万元,而应支付697459.92元,双方签订的合同显示公平的抗辩理由,因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太建设**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河南**术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一百九十万元;

二、驳回原告河南宝**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万三千二百二十四元,由被告中太建设**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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