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温州生力**有限公司诉河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温州生力**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3年8月,原告接受被告委托将被告旧址的啤酒生产线及相关设施安装至新址。2006年9月6日,原、被告双方就工程款支付问题达成协议,被告承诺2007年10月底付清全部欠款。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予以支付。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755,705元及利息134,667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3年8月11日,原、被告签订《工程合同书》一份,合同约定解决争议的方式为: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郑**委员会进行仲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达成的仲裁条款合法有效。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温州生力**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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