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林**、陈省委与郑州城轨交通中等专业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陈**诉被告郑州城轨交通中等专业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林**、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50元,减半收取为2825元,由原告林**、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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