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陈**诉被告郑州城轨交通中等专业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林**、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50元,减半收取为2825元,由原告林**、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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