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丁**因与被上诉人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14)李*初字第1772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丁**于2015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丁**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丁**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8200元,减半收取4100元,由上诉人丁**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