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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丁**因与被上诉人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14)李*初字第1772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丁**于2015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丁**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丁**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8200元,减半收取4100元,由上诉人丁**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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