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李**与被告(反诉原告)鹤壁市淇**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反诉被告)李**与被告(反诉原告)鹤壁市淇**民委员会在本院通知期限内均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案按原告(反诉被告)李**撤回起诉处理;
二、本案按被告(反诉原告)鹤壁市淇**民委员会撤回反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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