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鹤壁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要求撤回对被告鹤壁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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