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省恒**责任公司诉被告安阳市**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5日立案受理,因原告河南省恒**责任公司经本院催交,在规定的时间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交缓交、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河南省恒**责任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杨**诉安阳市筑路工程处(以下简称工程处)、安阳市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嘉**公司)、新乡市牧野区交通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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