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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恒**责任公司诉安阳市**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省恒**责任公司诉被告安阳市**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5日立案受理,因原告河南省恒**责任公司经本院催交,在规定的时间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交缓交、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河南省恒**责任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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