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平度市同和街道办事处石庙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度市人民法院(2013)平民一初字第3531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刘**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杨**诉安阳市筑路工程处(以下简称工程处)、安阳市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嘉**公司)、新乡市牧野区交通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辛*修诉安阳市**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阳市**限责任公司诉河南司母戊**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孙**与安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青岛青**有限公司与青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工程公司与杨**、张*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哈尔滨**有限公司与济宁龙**有限公司、济宁龙**有限公司城阳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孙**与平度市**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青岛鸿**限公司与青岛市城阳**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