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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平度市同和街道办事处石庙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平度市同和街道办事处石庙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度市人民法院(2013)平民一初字第3531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刘**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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