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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平度市**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平度市**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4)平民一初字第12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平度市**民委员会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平度市**民委员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当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323元,由上诉人平**民委员会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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