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公司青岛经营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3)崂民三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遗漏诉讼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3)崂民三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1411元,退还上诉人江苏南**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