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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基**岛经营部与江苏南**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公司青岛经营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3)崂民三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遗漏诉讼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3)崂民三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1411元,退还上诉人江苏南**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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