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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永**有限公司与青岛云**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青岛永**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09)北民一民初字第2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青岛永**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20日之前一次性支付青岛云**限公司工程款45000元。如果青岛永**有限公司未按期支付该款项,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1504元,由青岛云**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74元,减半收取687元,由青岛永**有限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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