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新乡市**有限公司、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李**与安阳市文峰**区村民委员会、王**、安阳市郊兴亚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安阳**有限公司与郑州恒**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河南司**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械研究所与安阳市**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曹**与被上诉人伍**、原审被告安阳市方**责任公司、林州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新乡高新技**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王*、河南豫消**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常**、宁社美、逯**、邓虹诉唐士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张**与河南**有限公司、新**窗总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窦保中与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