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新乡市**有限公司、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新乡市**有限公司、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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