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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新乡高新技**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新乡高新技**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柿**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于2012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决定受理,并于2013年2月18日作出了(2012)红民二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原告李**不服向河南省**民法院提起上诉,2014年6月30日,河南省**民法院下达了(2013)新中民五终字第215号民事裁定书,撤销了我院(2012)红民二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书,发回我院重审,我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夏**,被告柿**委会主任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诉称:2008年4月10日前被告公开广播本村有一建桥、广场等工程急需发包招投标,原告得知后去被告处报价竞标,原告中标,后于2008年4月10日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合同。该合同第一条第1项约定工程名称:修桥及护坡、公厕、健身广场、计时工、变更,第3项约定工程内容:一次包死工程造价及承包方式,工期为15天,第四条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按月付款计划至同价的95%,余款5%后,按月付款计划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开始组织人员施工,在施工期被告支付了工程款1700元,工程完工后,原告不断催要下欠的34112.33元,被告以无钱为由拒付。为此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34112.33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柿**委会辩称:1、该建筑合同应视为无效合同,合同第八条明确约定,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村委会公章后生效。因该合同未有经过“4+2”工作法讨论,未有经过村两委会决议,所以工程结束大半年后,原任书记在召开村三委会议时,让村干部签字,并且叫理财组签字,村三委人员拒签,之后又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同样遭到了反对,而没有付给原告一分钱。2、原告所说村委会支付该笔工程款1700元之事,情况不属实(此款乃村民捐资款),当时老百姓听说修桥特别高兴,以柿园村利民商店(梁**)为首的群众自发组织,且以梁**为收款负责人,集资了1710元,该款梁**不知道该给谁合适,后来交给了村委成员马**暂时保管。之后由村会计李**交乡会计站,后转到原告手中(此款与村委账目无关)。3、该工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且造价甚高),桥修好后不到一年承包期就出现了不少质量问题,村上多名群众、学生家长、学校教师经常向村干部反映情况,说该工程为豆腐渣工程,桥体整体下沉,且多处出现裂缝,桥头两边护墙墙体严重裂缝,其一侧已经倒塌等现象,证据照片1、4、12号处都是经过村委会出资加义务工修建的结果;其他照片证据2、3、5、6、7、8、9、10、11号所出现的质量问题都是在偷工减料、不按标准配方、不按桥梁设计、不按质量监督下、不按常规施工而造成的质量问题。4、对于这样的桥况,柿园村多数村民强烈要求法院给以公正严明的判决,(1)由谁来保证桥的质量安全问题,?(2)由谁来负责小学生的人身安全问题?(3)出了事故问题又由谁来负责承担责任的问题?五、综上,结合实际情况,不管当时原任干部及原告出于什么样的情况,桥是修了,且不懂事的小学生已经走了、使用了,村干部经过走访群众,听取建议,此桥款还是要承担的,具体数目由法院依照法律,依照工程造价,根据现状酌情处理。六、既然原告诉至法院,依法处理此事,柿**三委会议决定,不同意支付该桥的全部费用,同时不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工程款的任何利息。

原告李**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明材料:证据1、合同一份四页,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即工程是原告所建。同时证明34112.33元工程款里面包括修桥27561.33元,公厕、健身广场、计时工、变更8251元,所干工程已完成,保质期为一年,合同由原村委会成员书记李**、村长李**签字。证据2、出示照片四张,证明原告所干实际工程,工程的现场,使用到现在。

被告柿**委会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明材料:照片12张,证明原告所干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该照片是2012年拍的。

2014年9月22日,本院到涉案桥梁现场进行了勘验,原告李**、被告柿**委会成员李*到现场参与勘验,本院作出勘验笔录一份。

经庭审质证,被告柿**委会对原告李**所举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合同上没有加盖公章,是无效合同;对证据2照片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照片桥上板以上部分才是原告干的。原告李**对被告柿**委会所出示的证据照片真实性均无异议,但认为该工程不存在质量问题,现在所出现的问题是被告对工程不养护,常期不管理所造成的,与原告没有关系,从08年使用到今天已超过保质期,再依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建筑施工合同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建筑工程不经验收发包人使用后,又以质量问题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故该照片与原告没有关系。原告李**对本院勘验笔录无异议,但认为裂纹是原老桥地基下沉所造成的,与原告无关,该责任因被告养护不够,其应承担责任。被告柿**委会对本院勘验笔录无异议。

依据双方当事人的质辩意见,本院对原告李**及被告柿**委会所出示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于证明问题将综合本案其它证据和当事人陈述再予以认定。对于本院勘验笔录因原被告均无异议,也作为有效证据予以认定。

本院查明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10日,李**(乙方)与柿**委会原村长和书记李**、李**(甲方)签订了一份合同,该合同主要载明:建设单位为柿**委会,施工单位为李**,工程名称为修桥及护坡、公厕、健身广场、计时工、变更,工程地点为柿园村学生桥,工程内容为一次包死工程造价及承包方式,工程造价为修桥27561.33元(公厕、健身广场、计时工、变更,8251元另),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期15天,开工日期为2008年4月20日,竣工日期为2008年5月10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按月付款计划至合同价的95%,余款5%后,按月付款计划付清。工程保修执行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保修期限为一年内属乙方施工质量问题,乙方无偿保修。李**在乙方代表处签字,李**、李**在甲方代表处签字,柿**委会未在建设单位处盖章。合同签订后,李**依照合同约定时间完工,且工程已投入使用。柿**委会在工程施工期间向李**支付了1710元工程款,剩余34112.33元工程款未付。

2014年9月22日,本院对涉案桥梁进行了现场勘验,验明:该桥梁自司**学向上桥时系水泥和石子铺成的斜坡,该斜坡据原告称因被告未付款,原告将原台阶毁掉,柿**委会另行铺就。上桥后大概3、4米桥两侧护墙有较长裂缝,从护墙上端到桥面。沿桥行至柿园村桥口处,桥北侧护墙已经坍塌,南侧护墙有较大裂缝,原告称系修桥时原让从坡下经过,但没修成,下雨水大,就趁着原桥头住户家的斜坡所建,在老桥上增高加盖,导致原地基下陷形成裂缝。后到桥下勘察发现该桥系在原有旧桥上用水泥砂浆修建了五个石块并在石块上铺设预制板所建,观察桥面共有两排预制板铺就,两排预制板中间打有橡胶带,桥面未见有裂缝,对橡胶带原告称系当时修桥时为让桥面变宽当时大队书记让弄的。勘验后原告李**称:1、基础旧桥不是原告所盖,旧桥地基下陷导致上面裂缝;2、坍塌护墙,北侧不是原告的原因,是学生破坏的,南侧是因为桥头住户在旁边垫土对护墙挤压导致破裂的。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关于合同效力问题。李**与柿**委会所签订的合同中,虽然第八条约定“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保修期满后,自行失效”,但作为当时柿**委会的法定代表人李**和当时的村支书李冠军在上面签字,足以使原告李**相信李**、李冠军代表柿**委会,且该约定并未约定村委会必须盖章方生效,只是约定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故被告提出盖章合同才生效的辩解不能成立。李**并未提供其具有建筑资质的证据,庭审中李**也承认其没有修建桥梁的资质,因此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故李**与柿**委会签订的合同应为无效合同。(二)关于公厕、健身广场、计时工、变更工程款的问题。李**根据合同约定修建了公厕、健身广场,柿**委会对该部分工程也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发包方对该部分工程验收合格,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筑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故柿**委会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支付该部分8251元工程款,对李**要求柿**委会支付公厕、健身广场、计时工、变更8251元和利息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该部分工程款的利息,因双方在合同中并无约定,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应按照中**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对于利息的起算时间,因该部分工程庭审时李**称是之前所干工程转过来的,柿**委会现任法定代表人李**只是称当时我不是主任,款项我不清楚,并未予以否认,因此该部分工程款的支付时间应根据合同约定履行,但双方在具体付款方式只是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按月付款计划至合同价的95%,余款5%后,按月付款计划付清”,应属约定不明,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应付工程价款日期应为交付之日,即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2008年5月10日。(三)关于修桥工程款的问题。最**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因涉案桥梁建好后已投入使用,所以本院对柿**委会提出质量问题的辩解不予采信。但是根据该条法律规定,李**也应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正是李**修建的桥梁是在原老桥基础上加盖形成,直接加重了原老桥地基承载重量,导致地基下陷,李**主张老桥地基下陷与其无关的意见显然不能成立。而且,桥梁作为一种特殊建筑具有公益性,不论是铁路桥、公路桥还是仅供人行走的便桥,承包人均需对其质量在合理使用寿命内负责,不能简单约定质保期一年了事,所以李**庭审时所称已过质保期的主张显然不能成立。在本院现场勘验时发现护墙存在较大裂缝和坍塌,显然李**在施工中没有考虑旧桥地基无法承载增加重量的问题,没有对该桥地基进行加固造成,虽然根据法律规定柿**委会的辩解根据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但该桥毕竟关系着过往行人尤其是司*小学学生的人身安全,一旦造成事故,势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故本院对于李**要求支付修桥款的诉求不予支持,至于已支付的1710元,属当事人自愿行为,本院不予干涉。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第五十二条,最**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新乡高新技**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李**公厕、健身广场、计时工、变更工程款8251元和利息(利息以8251元为基数,自2008年5月1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中**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二、驳回李**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52元,由新乡高新技**村村民委员会承担157.70元,由李**承担494.30元。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不再退还,待执行时一并由新乡高新技**村村民委员会向原告结清。

如不服本判决,应自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把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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