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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保安与史太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保安诉被告史太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保安委托代理人路**、端木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史太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1年原告为被告建设二层楼房,经双方结算后,被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截止2012年2月11日,被告仍欠款33000元。经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偿付工程款3300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1年,原告为被告建设二层楼房,经双方结算,被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2012年2月1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据,注明:今欠到房款33000元。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付该欠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建设房屋,双方已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被告未向原告付清工程款,应承担偿付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建设工程款33000元,由被告出具的欠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史**偿付原告杨**工程款330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7份,上诉于濮阳**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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