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濮阳市**有限公司诉被告濮阳市热力安装维修工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濮阳市**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濮阳市热力安装维修工程处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濮阳市**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濮阳市**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濮阳市热力安装维修工程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707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濮阳**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