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青岛金**有限公司与青岛**有限公司、王**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青岛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有限公司、王**、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黄**民法院以(2008)黄*初字第17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认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黄**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以(2008)黄执字第1564号立案执行。因该案与本院(2010)青执二字第6号等三个执行案件为同一被执行人,经双方当事人申请,本院与黄**法院协商一致,由本院牵头合并执行;2015年1月26日,本院以(2009)青执二字第6-1号执行裁定书,将黄**民法院(2008)黄执字第1564号案件提级执行。以(2015)青提执字第2号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青岛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有限公司、王**、薛*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事项为:被执行人应当支付甲方工程款965500元及违约金170362元,诉讼费20000元,共计1155862元;为解决该案,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分两次支付110万元,放弃相应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逾期付款期间的双倍利息;申请人收到案款应当配合执行法院解除对被执行人王**、薛*名下的房屋的查封,该案执行终结。协议履行完毕后,各方当事人再无争议。经确认该执行和解协议签订后,被执行人青岛**有限公司、王**、薛*已经分两次共履行110万元还款义务,承担执行费用。申请人申请解除查封和执行终结,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08)黄*初字第178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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