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建六**限公司与青岛梧**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建六**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3)青民一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2日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4281680.08元。

本院认为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对青岛地景大道建设项目指挥部的到期债权420万元,并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将该款项扣划并在扣缴执行费45217元后发放申请执行人。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同意本案执行完毕。现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山东省**民法院(2013)青民一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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