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3)城民初字第10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的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江苏南**限公司撤回对被上诉人青岛**限公司的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740元,减半收取870元,由上诉人**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