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青岛楼**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南**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的(2014)青民一初字第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苏南**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青岛楼**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1日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490255.22元。执行费为人民币17303.00元。
本院认为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4月2日扣划了被执行人江苏南**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1573157.86元,案款扣缴执行费后全部发放,该案应执行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青岛**民法院(2014)青民一初字第6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