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河**有限公司诉被告许**都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许昌**有限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且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因涉嫌犯罪被刑事立案侦查,故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的范畴。鉴于此,原告河**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河南**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8724元退还给原告河**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