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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禹州市水利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禹州市水利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13)禹民二初字第4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一审原告诉称

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已于2010年8月以被上诉人为被告向郑州**法院提起诉讼,且该院已经立案受理,被上诉人曾向郑州**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郑州**法院对其异议予以了驳回,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又向禹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两个案件的诉讼请求系基于同一事实,且具有法律上的牵连关系,不应重复立案,故禹州市人民法院未将本案移交先立案的法院一并审理是明显错误的,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郑州**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法*〔2012〕10号)及河南**民法院《关于指定郑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受理民事商事纠纷案件范围的规定》(豫高法〔2004〕47号),郑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管辖铁路部门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或职工为一方当事人的各类合同纠纷案件等民事商事案件,本案虽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但与上诉人于2010年8月以被上诉人为被告向郑州**法院提起的合同纠纷系基于同一事实,且具有法律上的牵连关系,上诉人原系**道部所属企业,现仍主要从事铁路工程建设,故禹州市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属重复立案,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禹州市人民法院(2013)禹民二初字第44-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郑州**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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