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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原审第三人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工钧窑)因与被上诉人刘**、原审第三人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禹民一初字第990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神工钧窑的法定代表人张**及其委托代理人程**、李*,被上诉人刘**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平均,原审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禹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禹民一初字第99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禹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2362元退回上诉人禹州**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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