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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襄**有限公司与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襄**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2008)许县法民初字第30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襄**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彭**、海*,被上诉人王**及其委托代理人翟**,原审被告许昌县交通局的委托代理人王**等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2008)许县法民初字第305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许昌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0一0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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