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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程有限公司与郑州铁路**服务公司综合服务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2008)禹民二初字第10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2008)禹民二初字第106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300元退还上诉人中铁七**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O一O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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