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许昌市**有限公司与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案件描述

你公司与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许昌**民法院(2014)许*初字第1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公司未自觉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赵**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们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

(1)向申请执行人赵**支付人民币276万元及利息(月息2﹪,自2014年1月27日计算值本案执行终结之日);

(2)负担本案执行费30000元、案件受理费19199.50元。

开户银行:许昌**大道支行;户名:河南省**民法院;帐号:0154010458300010017。

特此通知。

执行员:吕**联系电话:0374-2929155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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