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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强诉被上诉人许昌**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襄城县人民法院(2014)襄民初字第54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以各方协调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本案上诉人刘**撤回上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刘**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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