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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河南德诚建**睿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德诚建**睿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及《补充合同书》,并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250万元,违约金50万元,共计1300万元,由被告返还原告保证金70万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原告于2014年9月2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4000元,减半收取计520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7000由原告河**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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