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李**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因双方已达成调解,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提出申请,自愿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李**与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孙**与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反诉被告)李**与被告(反诉原告)郭义保、被告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河南**限公司与被告许*源汇房地**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河南德诚建**睿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莱芜正和永达**公司与莱芜金**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马**与莱芜市钢**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山东**限公司第十工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莱芜市**限公司与莱芜市钢**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