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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李**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因双方已达成调解,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提出申请,自愿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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